2月28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公司承运包裹中盗窃9台笔记本电脑的案件。
程飞(化名)是宁波某物流公司的物流转运员。2010年9月17日傍晚,他在工作时发现1个破损包裹内有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他趁无人注意之际,走到一个没有监控探头的电梯里,用刀片划开了包裹上的胶带纸,将笔记本电脑取了出来。
之后,程飞把这台市场价2899元的笔记本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刘伟(化名)的人。刘伟明知笔记本是程飞盗窃所得仍然购买下来,并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上门收购电脑的人。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程飞又用同样的手法盗窃了7台笔记本电脑,把其中5台卖给了刘伟,1台卖给了同事,还有1台想留着自用。
与此同时,物流公司不断接到客户投诉,说寄出去的笔记本电脑没有送达。该公司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进行调查,把目标锁定在程飞身上,并向警方报案。
2011年2月28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刘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