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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2万元将小女儿"送"人 法院判遗弃罪

  案情回放:

  四川人阿秀在慈溪市龙山镇打工时认识了老乡黄某,并与黄某同居,两人在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先后生育了2个女孩。因黄某无固定工作,阿秀生完孩子后身体一直不好,2010年7月两人发生争吵后阿秀独自一人回了四川老家。

  阿秀回家后,考虑当地就医便宜,决定医治一段时间后再回慈溪。2010年9月中旬,黄某打电话给阿秀,问她还回不回来,如果9月底不回来的话,他一个人没法养活两个小孩子,要将小女儿送人了。阿秀以为黄某这样说只是想让她早些回去,并未在意。

  2010年9月29日,阿秀回到慈溪家中,发现小女儿不见了,黄某说孩子他一个人养不过来,小女儿让一户没有孩子的本地人家抱走了,收了人家20000元。阿秀向警方报案后,孩子很快回到阿秀身边。

  2011年1月,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向慈溪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慈溪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黄某犯遗弃罪对其处以拘役5个月的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虽然从收养人处收取了一定数目的钱财,但黄某出卖孩子是出于无力抚养,且黄某是在了解收养人确实是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送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因此,对其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

  黄某作为有能力抚养自己子女的成年人,以无能力抚养为由,将亲生女儿出卖,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此,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认定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四种情形: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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