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齐奇,正在为他的5份议案和建议做最后的修改。记者注意到,今年齐奇将目光聚焦于法院的诉讼环境,直击虚假诉讼,并为行政诉讼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不少针对性的建议。
刑法应增设诉讼诈骗罪
“这几年,虚假诉讼现象越来越多了。”说着,齐奇翻开了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报告。
调查显示,2010年,浙江法院已查处虚假诉讼涉案137件110人,其中已判刑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侦查25人。
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讼诈骗形式多样:有的表现为骗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的表现为为逃避履行给付义务而进行诉讼诈骗以转移资产或参与分配;还有的表现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采用虚假诉讼手段骗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这些诉讼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它的社会危害性无疑要比普通诈骗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应当予以刑事规制。”齐奇告诉记者,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某些诉讼诈骗行为有所涉及,如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破产罪等,但是,对于虚假诉讼中骗取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最为典型的诉讼诈骗行为,我国刑法欠缺明确规制。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妨害作证罪说、无罪说等多种观点。受此影响,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也认识不一,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对诉讼诈骗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因此,我建议尽快在刑法中明确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并增设专门的诉讼诈骗罪,以有效遏制诉讼诈骗行为的滋生与蔓延。”齐奇说。
三项行政机关涉诉指标
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但是,《意见》并未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范围。
“我们发现,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往往不按规定出庭,而是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
齐奇说,这种“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反映了一些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漠视,不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也制约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对此,齐奇建议,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标纳入到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就浙江情况看,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能积极履行应诉义务,但在应诉的主动性和质量上各地差异较大,有的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的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此外,行政机关真正落实法院发送的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情况还不够理想,甚至还有极少数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对此,齐奇建议,把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诉义务指标,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落实反馈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指标,也一起纳入到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