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十多年前,宁波鄞州区邱隘镇的吴先生花15.8万元,从倪先生手上买了一套房屋居住至今。十多年过去,这套房子市价已超过100万元,吴先生因需要资金周转,决定拿这套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可是在申请贷款时,他被告知房子产权登记在高先生名下。
经过多方打听,吴先生终于找到了高先生,想把房产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吴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这套房是某实业公司的单位集资房,1995年交由倪先生负责建造,并约定多余房屋或者报名后退出人员的房屋由倪先生自行转让。高先生报名后支付了集资款10万元。
1996年,房屋建好后,高先生从倪先生处要回了10万元集资款。当时正好吴先生提出购房要求,并支付了购房款15.8万元,倪先生就将高先生退出的房屋交付给了吴先生。“也许是当时图方便,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倪先生说。
而高先生认为他并未退房,只是因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倪先生修复未果,才要回了集资款。现在这套房屋仍登记在他名下,说明该房屋仍归他所有。因此,他要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判决房屋归吴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本案中,高先生在报名后又要回了集资款,而倪先生在高先生要回集资款后向吴先生收取了相应的房款,吴先生也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屋多年,故该讼争房屋应当视为吴先生合法拥有。房屋登记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但是在对方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登记有误时,登记的效力是可以被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