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6日讯
“贩毒我认的,可是仅有被抓的那一次。”潘某上了法庭后,坚持称自己只是初犯,而不是起诉书上所说的“三次贩毒”,自己在公安那里作的笔录不对,他要翻供。
于是,昨天,萧山区人民法院让当时办理潘某贩毒案的民警出庭作证,这在平时的开庭中很少见。
去年8月21日,萧山警方接到线索,赶往新塘街道,逮牢了前来交易的潘某和“萧山佬”。
“萧山佬”招供,卖毒给他的人绰号叫“眼镜”,以前一直打一个188号码联系,前后共3次。民警笔录中也写明,潘某先后三次卖毒品给“萧山佬”,潘某当时签字认可。
可是开庭后,潘某不承认了,他说,笔录上之所以认“三次”,是因为听民警说“一次贩毒和三次贩毒量刑都一样”,可是现在后悔了,因为“事实不是这样的”。
法官请当时的民警出庭作证。两位办案民警说,整个笔录过程合法,有监控和声控,潘某是自己承认了三次贩毒,“萧山佬”也供认曾三次通过电话约潘某交易,三次通话都是同一人的声音。而且正因为有前两次交易,第三次潘某还多送了一小包给“萧山佬”。
可潘某说,自己是开饭店的,认识“眼镜”,并知道他在贩毒。事发那天,“眼镜”说马仔不在,没人“送货”,潘某自告奋勇愿帮忙。
“他给我两包烟算是报酬,我也贪小便宜。”潘某说,那天,“眼镜”骑电瓶车送他去了交易地点,那只188手机也是“眼镜”的,因为“眼镜”穿短裤没地方放手机,才让潘某拿着。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