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条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有望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根据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有四种情形可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公民具有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逃犯、犯罪嫌疑人的;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现实中,各地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称号种类较多,如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草案对授予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予以规范,统一设立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见义勇为英雄”两种荣誉称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由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给予同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则只能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且限定在“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除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外,还给予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记者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