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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铸就法治新丰碑

  2010年,在世界经济舞台上,中国拥有了一个新名片“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2010年,在民主政治的舞台上,中国矗立起一座新丰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两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两会热词和一大亮点。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代表委员评价:法律体系的形成,将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铸造坚固基石。

  人民群众评价:法律体系的形成,将为百姓追求幸福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国际舆论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有利于中国的发展,也有利于世界的和谐、稳定与繁荣。

  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石

  法是国之重器。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举凡强国必然是制度大国,当今世界的强国无不以其完备的法律制度作后盾。

  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有多重要?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用“八个确立”、“六个确保”,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用“五个推动”,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用“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我们奋力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人们坚信:枝繁叶茂的法律体系必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保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强大动力。

  这是历史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吴邦国委员长的报告掷地有声,代表委员拥护,人民群众响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这是人们对法制工作的共识:只有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才能确保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只有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确保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反映了社会全面进步的成就,为继续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代表表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党领导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代表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走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追求更加幸福生活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武汉大学党委书记李健代表深有感触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珍惜它,用好它!”

  “中国特色”的生动诠释

  这是一串闪光的数字到2010年底,除现行宪法外,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宣布,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凝聚着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心血,闪耀着几代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寄托着几代中国人的期望。

  短短几十年时间,中国立法就走完了国外需要几百年才走完的历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立法的速度和效率从哪里来?答案在“中国特色”,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道路。正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得以在古老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枝繁叶茂。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动,无不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

  中国立法既立足国情又海纳百川。正是由于我们始终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稳妥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才始终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推动中国这艘巨轮破浪前进的强大动力;正是由于中国立法既坚持本国特色,又不排斥国外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才走出了一条既循序渐进又跨越发展的路子;正是由于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不迷信、不照搬,中国的立法工作才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高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中国立法的大门始终向公众敞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立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集众智、求共识。2008年以来,已经有30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今天,问计于民、问法于民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规定动作。可以说,人民大会堂里的每一项表决,都凝聚着亿万群众的热情与智慧。而正是由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才使得中国立法更加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更加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更加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使得每一部法律都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都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

  新起点追求新跨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进入了新阶段,站上了新起点。但是,新起点并不轻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中国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中国立法活动的终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过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代表委员认为,“静止”、“封闭”、“固定”不是法律体系的属性,“动态”、“开放”、“发展”才是法律体系的常态。

  “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要更加注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好完善好,更加注重坚持以人为本,更加重视社会建设,着力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法制上保障‘十二五’规划的宏伟目标顺利实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代表说。

  “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的立法工作势必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任务依然繁重,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艰巨、复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国家立法方面的工作重心应有所调整,由此前专注于制定各种法律,转向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现行法律的切实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代表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代表表示,我国很多法律颁布后,由于配套的行政法规跟不上,使法律的实施打了折扣。国家应该完善立法后评估和法规配套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对“法律公布后,配套法规跟不上”的情况实行问责制,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法律实施任重道远,代表委员信心满怀。

  “人民法院要采取更多的为民司法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温暖和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委员表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委员说,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促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代表认为,下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向老百姓宣传好一部部法律,让法治精神根植于所有民众的心。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代表表示,地方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重要里程碑。以此为新的起点,迎接新挑战,追求新跨越,是我们的目标,更是我们的行动。从这里出发,古老而现代的中国,必将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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