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主认为职工在工作时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近日,温岭法院的就审理了这么一则案子。
案情回放:2009年11月22日下午1点多,江西民工胡桂金在温岭一家铸造公司车间做支架时,因违规操作,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造成左腕腕骨骨折。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后作出认定:胡桂金的受伤属于工伤。
但铸造公司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胡桂金违反操作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申请复议,结果温岭市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铸造公司不服,于去年年底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认定。
在法庭审理时,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胡桂金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情形,且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用人单位理当无条件地承担职工的工伤事故责任。胡桂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胡桂金的受伤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近日,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胡桂金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判决时阐述的理由与该局的一致。
法官说法:该案的主办法官说,工伤与否不受是否违规操作影响。工作时受伤不构成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3个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