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杭州某家具厂起诉慈溪某电器制造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欠涂料款18万余元;被告则反诉称,原告所供的粉末涂料质量不稳定,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案情回放:
2008年,原告到被告公司推销粉末涂料,并称该涂料可以省料、省工、提高产品质量。被告购买了原告的产品后,在其生产的三明治炉上试验后进行了批量使用,并将成品发至巴西等国。
但是,因遇高温后涂层自然松脱、起皮,被告的国外客户遭到当地消费者投诉,被告也因此受到国外公司的退货和索赔。因此,被告不肯支付货款,而且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起诉后,慈溪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关对原告所供涂料的质量以及被告三明治炉涂层脱落的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原告提供的涂料样品,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但该类涂料不适合被告目前生产的三明治炉外壳制品喷涂。
近日,该案经调解,原告同意对被告的应付款给予一定的减免和分期付款的优待,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产品质量本身没问题,但不适合需方产品使用,所造成损失怎么负担?这是原、被告双方都非常纠结的问题。
本案审理中,原告认为,鉴定结论都显示所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该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而被告则认为,是原告推销员到被告处推销该涂料的,并认为该涂料适用于被告产品。
产品能不能用,谁说了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虽然该产品实际上不适用于被告的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因该产品经过了被告的检验和试验后方进行批量生产,被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此案提醒广大商家,在采购一项新的产品时,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要约定明确,在批量生产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测工作,以确认该产品对自己是否适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