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3月22日讯(通讯员陈政)近日,平阳县委、县政府出台并下发了《平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平委办[2011]62号),首次将消防工作内容单列写进否决条件,并明确指出被否决的乡镇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此次《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平阳县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平阳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平委发〔2009〕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出台了该《实施办法》,并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注重的结果的原则实行。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将否决的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否决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当年参加申报“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名牌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评选“工业三十强企业”、“外贸出口二十强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相关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受奖、评选劳模、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等的资格。并明确被否决的乡镇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在否决的条件中,《实施办法》对乡镇党委、政府、部门等单位,在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发生死亡1人以上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生2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一次亡人2人以上火灾事故(不含民房火灾);社区、村居辖区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生2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火灾一次亡人2人以上火灾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各级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治,按期未整治到位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县防火委将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指出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将相应被“一票否决”,并且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实施办法》要求涉及消防安全一票否决情况的,县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对一票否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否决建议,报县防火委审批决定。县防火委办公室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其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县防火委。县防火委收到否决建议书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否决的决定,由县防火委办公室制发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并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纪委、组织、人事、监察、综治、财政、质监、工商、经贸、科技、文明办等相关部门。
对于应予一票否决,但未能落实的,《实施办法》内要求县纪委、监察局要及时监督落实否决内容,并指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