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全国首次推出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今后,凡是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该院将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该院审委会相关委员回避。
审判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一般由法院的正副院长、业务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负责各类重大疑难案件的决断,依法行使法定职责。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但对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却没有明文规定。一直参与诉讼工作一位律师向记者透露:“一般来讲,对于案件的评议过程,当事人和律师是不了解的,至于合议庭是否把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又有哪些委员参与讨论,这就更无从知晓了。”
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表示,从法律精神上来说,实际掌握较大司法权力的审委会应当是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影响或干扰司法公正的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都强调要建立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此次上海二中院大胆探索,制定了《关于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法》,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基本程序,并制作了《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及《回避申请书》,向案件可能经过审委会讨论的当事人告知、发放。市二中院网站还新增“审委会委员”栏目,公开审委会委员的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供公众查阅。日前,该院刑庭的法官向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告知了案件将提交审委会讨论,解释了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如何行使,被告人仔细阅读了《告知书》后,在《回避申请书》上签字表示不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被告人的代理人告诉记者:“我和当事人都觉得法院现在对当事人的权利更加尊重,司法公开力度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认为,上海二中院在全国率先尝试审委会回避制度的规范化、具体化,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价值。
据了解,上海二中院还制定了《关于深化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实施意见》共33条,内容涉及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根据《实施意见》,该院将实行二审案件开庭、一审案件人民陪审、申诉听证、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四项工作的常态化,大胆探索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大力提高司法公开的标准,在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上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