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因为司法是社会成员诉求得以解决的最后保障。为了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最近,浙江省高院参照最高法
院相关规定,出台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对此,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给予充分肯定。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这个标准,本期《识法》特推出浙江省高院的权威解读。
制定背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只有把司法权的行使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背离公正司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去年10月,最高院在全国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我省杭州中院、宁波中院、杭州萧山区法院等3家法院入选,同时,最高院下发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省高院决定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近年来,我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三级法院依托初具规模的1347个电子法庭、103个法院门户网站和网上办案等信息技术手段,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全面达到最高院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为此,省高院经充分调研、论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立案公开
自2DD6年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和“文明窗口”争创活动以来,全省法院已创建“文明窗口”65个,约占全省法院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施标准》提出,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将全省法院的立案接待大厅都打造成为“一站式”便民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并提出了具体标准要求: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3)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凭密码即可实时查询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进展情况;
(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方便群众诉讼;
(5)所有基层法院都在立案大厅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便于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6)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吸收专家学者、法律院校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或参与纠纷调处。
庭审公开
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点,也是保障当事人陈述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关键。《实施标准》要求:
(1)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
(2)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
(3)为解决旁听人数较多、法庭旁听席有限的问题,规定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4)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庭审公开中的作用,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等难题,规定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5)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对所有开庭案件都进行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实现“一案一光盘”,同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录播,不断提升庭审的公开透明度;
(6)依托近年来浙江法院初具规模的审判管理信息化、诉讼档案电子化和数字法庭建设,《实施标准》要求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执行公开
《实施标准》总结了浙江法院在执行公开方面已有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提出:
不断扩大执行公开的内容。除应向公众公开立案标准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扩大可供当事人实时查询的信息范围。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以及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
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都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实行委托拍卖与审判执行相分离制度,建立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考评淘汰制,尝试利用产权交易平台竞价拍卖,探索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竞拍,确保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防止在委托评估拍卖环节出现腐败现象。
动员全社会力量化解“执行难”。《实施标准》规定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
人失信信息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并应用于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领域;建立特殊主体案件全省统一分级通报制度,即对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以及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通报。此外,法院在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听证公开
为尽可能使阳光司法涵盖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实施标准》要求,对于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
公开听证,并提前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实施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为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了申请
再审、涉法涉诉信访、司法赔偿、严重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等案件适用听证的条件,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等事项的公开听证要求。
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的公开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实施标准》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站统一公布裁判文书,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同时应加强管理制度建
设,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除推行文书网上公开外,《实施标准》还重点强调裁判文书的实质公开,要求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以附表、图示等方式加以说明,便于理解。
审务公开
《实施标准》除了要求公开法院工作流程、管理制度、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还要求:
一是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
二是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去年全省1D3家法院举办294次
“公众开放日”活动,接待群众117DD余人次。今年1月11日,全省三级法院再次敞开大门,迎接社会各界“观众”42DD余名。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方便群众了解法院和审判工作,增进司法公信力。
三是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执行、送达、信访接待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四是全省各级法院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性意见时,
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广泛吸收民意。
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咨询专家等制度以及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
六是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主动利用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
七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工作。
名词解释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法院立案接待大厅由功能单一、人员少、力量弱的立案窗口,转变为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机构,实现“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上诉有人办”。
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凭立案时从法院获取的案件代码和密码,可以通过法院网站“案件查询”、“执行案件查询”等栏目,实时查询审理、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审判(执行)流程等。
“公众开放日”活动法院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在特定日期旁听审判、参观法院设施、组织座谈听取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使公众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