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神探狄仁杰》、《喜洋洋与灰太狼》……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地摊上在出售这些精彩影视作品的光碟,价格很便宜,只要几块钱,但这些光碟很可能是侵犯了作品知识产权的盗版产物。3月21日、24日,永嘉县检察院、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分别对贩卖盗版光盘的周某、漆某和刘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这是两地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批捕盗版光盘贩卖者。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2岁的刘某是湖南省茶陵县人,在嘉兴打工。因嫌赚钱少,他萌生了贩卖盗版光碟的想法。2010年1月,刘某父亲出资3万元做本,父子二人在嘉兴租了房子,做起了批发销售盗版光碟的生意。经查,他们共批发销售6万多张光盘。经鉴定,这6万多张光碟均为非法音像制品。
周某和漆某也来自湖南,分别在永嘉某菜市场和1所小学附近摆设流动摊位贩卖光碟。今年3月8日,永嘉县文化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检查,来不及逃脱的周某和漆某被现场查获。经鉴定,两人贩卖的光碟均属于盗版音像制品。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此前贩卖光盘构罪后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解释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并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经办检察官表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更有利于打击盗版、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案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若要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的复制品数量则需在1500张(份)以上。今后,贩卖盗版光碟等侵犯知识产权活动将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