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平安浙江网 > 各地动态 正文
购房付巨额房款未留下收据 法官:主张权利须举证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7日,叶华(化名)与王亚(化名)、王之香(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亚和王之香将他们坐落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的一套房屋,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叶华,卖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支付买房定金125万元,并约定了购房余款及房屋交付的时间。

  据查,这套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且买方和卖方不属于同村人。

  此后,叶华发现诉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25万元。

  法庭上,被告王亚和王之香答辩称,他们与原告互不相识,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收到过原告支付的房款。

  在证据交换阶段,原告无法出示被告收取125万元购房款的收据,也不能以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交付过以上房款,原告称当时交付的是现金,而且这笔巨款原本就是放在家里的,对于付钱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原告也无法清楚交代。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其性质是农村宅基地,但原被告并非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支付两被告125万元的事实。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法官说法: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因该房屋买卖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载明,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日应当支付两被告定金125万元,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买卖房屋的总价款为160万元,原告在签订购房协议当日即支付定金125万元,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根据原告陈述,其向两被告支付的是现金,原告在向两被告直接支付巨额现金125万元后应当要求两被告出具收条,但原告不能提交两被告出具的收条,不符合常理。并且,原告本人无法陈述具体付款时间、地点及其经过,也未提交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享到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开心网 开心网 人人网 人人网 推荐到豆瓣 豆瓣 一滴水搜狐微博 一滴水浙江在线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我要注册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相关稿件
·浙江湖州武警战士拾获千万购房款归还失主
特别策划 更多...
浙江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
·皮革制胶囊,治病还是致病?
·【特别策划】老酸奶再陷添加剂风波
·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冯志礼访谈
·浙江在线联合省高院直播知识产权庭审案例
·“平安浙江”建设新闻发布会 现场直播
平安时评 更多...
·闯黄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之举
·钱江晚报:别让子弹乱飞
·钱江晚报:烂尾楼的账,轧得平么
·青年时报:“换马甲”换不出机场费正当性
·钱江晚报:山寨救护车 哪来的生存空间
·钱江晚报:到底是什么让法官“眼花了”
平安发布 更多...
·5月15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按实际行驶路径里程收费
·杭州:运河闸弄口段恶性杀人抛尸案 警方悬赏协查
·早晚高峰还车难 杭州再划出18个公共自行车储车点
·杭州警方征集运河命案破案线索最高奖励5万元
·杭州交警集中常态整治违法停车 更人性更实际
合作媒体  
主要成员单位网站  
廉政在线 浙江组织工作网
浙江文明网 浙江法院网
浙江检察网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浙江交通网 浙江农业信息网
浙江林业网 浙江卫生网
省安监局 省环保厅
浙江统计信息网 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共青团 省妇联
省公安边防总队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