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0日讯
“如果有后悔药可以吃,不要说4块钱的停车费,就是40元,甚至400元我都愿意付。”面对法院的判决,林女士悔恨不已。
前天,杭州拱墅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0岁的林女士有期徒刑6年,此外,她还要支付给受重伤目前仍在接受治疗的收费员谢大伯153.59万元。
拒付
林女士是金华人,大专学历,定居杭州,孩子在市府大楼附近上学。2009年11月2日傍晚6点多,林女士去接放学的孩子,把车停在杭州银行市府大楼支行门前的停车位上。
接到孩子后,林女士返回停车处,打算开车离开,这时收费员谢大伯跑上来收费,说要4块钱。
“我没带钱,停车就是接一下孩子,能不能通融通融。”说完这句话,林女生发动车子准备离开,谢大伯连忙扳住汽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阻止林女士把车开走。
让谢大伯没想到的是,林女士好像失去理智一样继续往前开,并右拐至密渡桥路,一路还加速行驶,谢大伯被甩离轿车,摔倒在密渡桥路莫干山路口的人行道旁。
被诉
林女士的车开到密渡桥路市政府北门附近时,被群众拦下,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林女士抓获。
由于严重颅脑损伤,谢大伯一直昏迷,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直到去年2月25日,经司法鉴定谢大伯为特重颅脑损伤,呈迁延性昏迷状态伴四肢瘫,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一级护理依赖。在这期间,谢大伯先后花去医疗费总计75万余元。
今年1月10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林女士提起公诉,林女士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当时的确没带钱,希望把车开回去拿钱,谢大伯不同意,而且扳着车窗不让走。
林女士承认,当时确实有点生气,发动汽车准备走,但看到谢大伯,她还是下意识地挪了挪,估计车能过去,于是就开走了。开到市政府北门,有人喊“出事情了”,停车后看到谢大伯脸朝下趴在地上,才知道真出事了。
林女士说,开车时自己没看反光镜,没有看到谢大伯。
判决
不过,林女士的这一说法被现场的目击证人、现场处置民警的现场录音记录及民警模拟案发经过的侦查实验所推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明知谢大伯扳住其车窗,欲阻止她离开的事实足以认定,林女士的辩解与现有在案证据相悖,且不合常理,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女士有期徒刑6年,同时判令林女士赔偿谢大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3.5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尚应付谢大伯132.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