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人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养老方式也在逐渐发生变化,除了老人居家养老外,一些子女把老人送到了养老院。其实,养老院也不是“保险箱”,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经验,老人因噎死亡
独子乔某母亲早逝,父亲因脑血栓长年卧床。乔某的妻子是独女,母亲股骨头坏死下不了地。因为工作的关系,虽与父母同城居住,可乔某夫妻二人皆无力侍候患病的父母。在父亲的强列要求下,乔某把父亲送到了一家养老院。
事过半年,一个新来的没有受过任何培训、缺乏侍候瘫痪老人经验的服务员,在给乔老爷子喂饭时不小心,老人噎死。
设备简陋,老人床塌受伤
张女士父亲早逝,外出打工,不忍将多病的老母留下独守老屋。经和母亲商量,她把母亲送进了离工作地点不远的一家养老院。班前班后,休息天,她不时过来看望,既解决了老人的照料问题,也解决了母女的思念之苦。
岂料,养老院设备陈旧老化,一天晚上,老太所睡的床铺突然坍塌,一条床架竟插进了老太的腰部。
管理不严,老人烦恼打架
钱某和叙某的独生子女都在外地工作,钱某入住某养老院两年左右,而叙某则入院不久。因为不适应院里的集体生活,进院后,叙老头很郁闷,钱某好久没收到儿子的来信了,心理也很烦。
于是,二位老人在下棋时竟因一步悔棋发生争吵。因为正直中午,院内工作人员午休,无人劝解,二位老人相互拉扯导致伤害。
防范不周,老人独自外出
韩老汉,老伴走了,年岁大了,前不久得了失忆症,外出常常回不了家。子女出门工作,留他一个人在家不放心,便把他送进了附近一家养老院。入院时,子女们一再叮嘱老人别出门。可走惯了的韩老汉还是乘工作人员不备溜出了大门,不幸被来往的车辆刮伤。
评析:入院时,院方一般都会和老人或家属签有对住院老人走失、自残、自杀等意外事件不予负责的格式条款。因此,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院方常常以格式条款、老人自身有责任等,予以推脱。
其实,作为经营者、管理者,问题出现,院方的责任是推不掉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条款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