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苍南县制定下发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违反选举工作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从制度上保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该《责任追究办法》就责任追究的对象、情形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责任追究对象
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乡镇(办事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以及其他参与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有关人员;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二、责任追究情形
明确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情形是:①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换届选举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②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对整个乡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态势把握不准,对选举各个关键环节不重视,违反法定程序操作的;③未认真组织开展任期届满审计或者村级财务清理等工作,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④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村级组织班子职数的;⑤对选举中问题较多的“重点村”和“难点村”,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影响村级组织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⑥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或以“组织意图”为由未经法定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村级组织候选人的;⑦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的。
明确乡镇(办事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以及其他参与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是:①未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的;②未认真指导、督促、协助村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民代表推选办法、选举办法、选民(社员)登记、选票印制、组织选举等工作,致使选举出现问题的;③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情况未及时上报请示和处置,造成换届选举工作受阻的;④对群众信访处理不及时、推诿拖延、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⑤参加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吃请,私下对村民封官许愿、暗中为村民许诺安排职务,参与非组织活动的;⑥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⑦泄露和扩散未经调查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的;⑧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和指挥,致使选举工作难以落实的。
明确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是:①未经法定程序推选选举机构或者任意指定、委派、撤换选举机构成员的;②错登、重登、漏登选民(社员)或者未认真审查党员、选民(社员)资格,利用职权随意取消选民资格,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③未经规定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或者调整、变更村级组织候选人的;④在选票印制、保管、清点、收发、认定过程中违规操作,出现问题的;⑤在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等,违规使用流动票箱、未及时封存票箱等,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⑥存在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⑦采用非法手段,强迫选民(社员)按照组织者意图写票,妨碍党员、选民(社员)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⑧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的;⑨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⑩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⑾是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致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延期或选举无法正常开展的;⑿是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乡镇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