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富阳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富阳市关于查处村级组织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以下4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贿选界定标准。贿选行为是指,在村级组织选举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收买本村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自荐人),影响党员或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应当以贿选追究责任:①送钱、有价证券或存款;②送实物;③赠送或转移无形资产支配权;④突击为选民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费、电视视听维护费等;⑤安排对竞职活动能够产生影响的吃喝宴请;⑥安排选民参加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⑦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小集团或个别选民承诺好处;⑧其他贿选的情形。
二、明确贿选处理机构。成立市村级组织贿选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等9个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村级组织贿选案件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乡镇(街道)相应成立贿选案件处理工作组,协助市村级组织贿选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置辖区内贿选案件。
三、明确贿选处理程序。选举期间的贿选案件查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一般由乡镇(街道)贿选案件处理工作组负责调查。调查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乡镇(街道)贿选案件处理工作组处理。对于疑难、复杂的贿选案件,市贿选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调查或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调查。调查单位难以定性的,报市贿选案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非选举期间的贿选案件依法由纪检监察机关、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查处。
四、明确贿选处理结果。村党组织候选人因涉嫌贿选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或已当选为村党组织成员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免去其村党组织成员资格,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已认定构成贿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参选资格;已当选村委会成员被认定贿选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