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一词最近常常出现在报章及各类媒体。
哪里出现啥煤矿冒顶了,哪里出现大桥坍塌了,哪里的食品安全出事了,那里的警方就会采取行动,对当事人予以“控制”。
将他们“控制”在哪里,“控制”多少时间,语焉不详。每每看到或听到这些消息,心中就会涌起不安和难过。这些“不安和难过”,既是为这种现象的此起彼伏,也为社会及公众对此见怪不怪的麻痹或选择性沉默。
控制是什么,是对人的自由进行限制。在我国,要做出这样的限制,必须要有基本法的规定或授权。翻遍现行的法律,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措施有“拘传”、“刑拘”、“逮捕”、“管制”、“有期徒刑”等等,但是绝找不到“控制”一词。
为什么对现成的规定措施弃而不用?不是不知道,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那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当时、当地还没出现适用这些措施的情形和条件。另外,一旦采用了这些措施,进入程序通道,就会受到诸如“期限”、“监督”、“建议”等等束缚。
一个“控制”,进可攻,退可守,既有利于“维稳”,又少了束缚,用起来怎一个“顺”字了得。
一个“控制”,被控对象的申辩权利、其家属的知晓权利、律师的会见及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统统虚设架空。
对现行法律弃而不用,而是法外创“法”,法外寻“法”,法外执“法”,反映了执法者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反映的是对法律的漠视和游戏法律的心态。
令人不安的是,执法者这样的举措,不是对法律的无知,而是对法律的无畏。执法者法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却无须担心会受到“非法拘禁”等罪名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危害在于,它以执法者的名义打开了一扇危险之门,告诉你我,法律是可以用来拿捏的,随意解释的。后果是,受污染的不是“水”,而是“源”。
至于“维稳”,首先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一时一地的“稳定”,践踏了法律,牺牲法律的尊严,久而久之,丧失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丢失的是社会对法律的敬畏,这恰恰是“稳定”最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