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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利剑—— 浙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巡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揭牌仪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又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渎职犯罪的官员则被称为“昏官”。对检察机关而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自从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特别是近年来依法查办了一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反渎职侵权工作已成为浙江检察机关的又一把“反腐利剑”!

  精心谋划:多项举措推进反渎工作

  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一起经历了恢复重建以来30多年的风雨历程。30多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浙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几易其名:1978年8月恢复重建时为第二处(与违法乱纪作斗争处),1979年12月改为法纪检察处,2002年1月改为渎职侵权检察处。

  为了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式成立。时任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章猛进和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共同为反渎职侵权局揭牌,我省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揭开了新的一页。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102个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机构全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同时,该部门的力量也得到了明显加强。

  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对打击这一犯罪的呼声很高。省检察院为了依法有效地打击与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推出了一系列的制度与措施:

  ———一年内没有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院检察长到上级检察院说明情况。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渎职侵权工作会议精神,省检察院在2007年规定:凡一年内没有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院,年终时检察长要到上级检察院说明情况。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反渎工作落后的单位起到了很好的鞭策作用。

  ———案件立案侦查后撤案不诉必须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2002年,省检察院作出规定,凡侦查终结后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应事前报上级检察院批准。2006年,省检察院又明文规定,年度撤案、不诉数超过该年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总数15%的市,市检察院应向省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通过这两项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近年来我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都保持了较高水平。

  ———科学制定反渎职侵权工作考评机制。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必须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自2008年始,省检察院以院为单位对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分类综合考评。在对反渎工作的考评设计中,坚持以依法办案与案件质量为主线,积极引导与推进各级检察院反渎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述制度、措施的推行,为我省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为这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专项打击:将渎职侵权犯罪一查到底

  30多年来,省检察院在谋划反渎工作中,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把破坏改革开放与和谐稳定大局、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查处重点,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开展了多个专项打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活动,共立案查处此类犯罪案件192件199人。

  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开展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此次专项活动,共立案查处此类渎职犯罪案件246件257人。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在这项活动中,共立案查办各类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17件226人。

  2009年9月开始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截至2011年3月底,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6件139人。

  通过这些专项打击活动,浙江检察机关不断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今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省检察院又决定于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努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反渎工作的有效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备,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为实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浙江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努力建立和完善与反渎职侵权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该机制的建设是促进侦查工作专业化的有效举措,在缓解办案力量薄弱、阻力大、干扰多等突出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建立与科学运用这项机制上作了不懈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各地已初步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以市级检察院为主体的侦查一体化机制,较好地发挥了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大要案中的重要作用。

  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机制: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严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已成为浙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2005年至2010年,浙江检察机关共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733起,这1733起事故共造成近2亿元的经济损失和多人伤亡。通过参与事故调查,浙江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101件105人。

  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发现与移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协作,扩大线索来源,省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多个有关检察机关内部移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规定,注重从诉讼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发现和深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近年来,检察机关内各部门向反渎职侵权部门移送线索数量明显增多,有的单位办理的案件一半以上的线索来自于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移送。

  有关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为加强和外部其他部门在线索移送方面的协作,省检察院相继会同省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多个有关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的文件,同时还制定了新闻媒体移送线索的奖励制度,为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研讨式办案”模式“:研讨式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为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侦查部门针对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存在渎职侵权犯罪的形态与特征,采取座谈、通报等形式与相关职能部门求得共识,以保障有效、顺利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一种办案方式。目前该办案方式尚在进一步探索实践中。

  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

  惩治腐败,预防先行。浙江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深入剖析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较为常见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从2009年开始,省检察院规定,对查办的所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15日内,都要写出剖析材料,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和提出预防对策,并向发案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实践中,浙江检察机关在注重做好个案的剖析和帮助发案单位开展预防工作外,还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向渎职案件多发的行业提出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先后对林业系统、公安系统、拆迁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深入分析案发特点与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其中《2005至2007年我省查办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情况分析》一文,得到了中央纪委的肯定。

  不少检察院还到国土、林业、工商、安监、城建、国资委、消防等单位宣讲授课,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为了使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常规化,不少检察院还和有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预防工作。如省检察院分别与省公安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就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召开了联席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要求所属单位认真做好预防工作。

  正如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所说,反渎职侵权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浙江检察机关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建立完善反渎工作机制为动力,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强化基础,确保案件质量,努力开创浙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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