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注重延伸公诉职能,尝试在公诉环节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刑事和解,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工作,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去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在公诉环节对7起刑事案件被害人施行救助,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如果没有检察院的救助金,恐怕我现在已到广东打工,再也不会有读书的机会了!”去年7月,田阳县检察院通过排查,发现一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黄某的女儿小黄中考成绩优异,被百色高中录取,但由于家里无收入来源,面临辍学。该院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决定按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给予小黄5700余元救助金,解决了小黄的学费问题。
“对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严惩,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我们坚持‘拉一把’。”横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向记者介绍,该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组,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不仅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制度》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细则》,还结合办案实际制作了一系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文书,如《犯罪原因调查表》、《父母询问表》、《检察官对你说公诉词》、《帮教协议》。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都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南宁市女青年叶某和李某相识相恋。后叶某发现李某是有妇之夫,便要挟李某支付20万元,李某最终选择报警。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没有将案件一诉了事,而是在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的同时,细致地对被害人进行说理教育,并结合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况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量刑建议。叶某主动认罪并将赃款全部退回,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