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查处的首例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终于一审有果。本案是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妻颜某等5人也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同案处理的浙江某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徐某系瑞安人,现年36岁,其妻颜某系永康人,现年31岁,两人均为研究生学历。2009年9月,徐某以妻子颜某的名义,登记成立温州大罗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名义上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等,但实际上就是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即以自定利率收购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结算,再转手倒卖给上家中介,从中赚取差价。大罗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查证的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就有404笔,金额达10.84亿元。
徐某聘用李某、林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汇总、转账等,聘用其他人员作为业务员,负责取票、验票等,由颜某协助管理公司及员工。
徐某从客户处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都转手倒卖给郑某、王某等上家。而郑某、王某等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再予以转手倒卖并结算,从中赚取差价。
此外,浙江某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先后和徐某签订多份虚假购销合同,办理了25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累计达1.072亿元。尔后,上述票据均拿到徐某处套现,套取的资金均用于鲁某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颜某、李某、林某、郑某、王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单位浙江某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鲁某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