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5月10日,刘某聘用的驾驶员王某驾驶一挂货车,在甬金高速上往宁波方向行驶。途中因王某操作不当,挂货车右侧车头与边护栏刮擦后侧翻,结果车辆及挂车上的集装箱损坏。
为此,车主刘某支付了施救费6400元、车辆损失费3750元、集装箱损失费34920元等合计54030元。
车主刘某之前为挂货车分别了投保了不同的险种:前面的牵引车投保的险别为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后面的挂车部分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和承运货物责任险。
而刘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的主要部分,即集装箱损失是否属于“承运货物责任险”理赔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2010年12月,刘某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4030元。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挂车的商业险保单中,车辆登记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集装箱是车体的一部分,不属于货物,在该挂车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集装箱损失及评估费用不予承担。
最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集装箱到底是属于货物,还是属于车辆的一部分?在本案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损失应适用承运货物责任险还是机动车损失险。
本案中,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上,挂车车辆类型登记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出现了“集装箱”字样,但这并不足以说明集装箱属于挂车的组成部分。而且,保险单中对车辆相关情况所做的描述中,也未见集装箱是作为车辆一部分的描述,只是注明了车辆种类为“十吨以上挂车”。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集装箱属于车体的一部分。其次,保险公司在明知该挂车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对方,他们将集装箱视为车体一部分。如果集装箱损失被排除在承运货物责任险之外,这从实质上讲是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此外,集装箱是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在本案中,它与车辆是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人,因此,对车辆而言应该将其视为“承运的货物”,有关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承运货物责任险的相关条款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