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逃一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李某等四人绞尽脑汁想了套牌车互换通行卡这招,成功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8995元。近日,长兴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胡某、王某、周某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李某、胡某、王某、周某都是安徽人,都是跑长途的货车司机。开长途车是苦差事,工资又不高,四人就都想着能从另外的地方揩点油。于是,他们把目光对准了高速公路通行费。
经过商量,去年11月4日,李某等四人实施了第一次逃费行动:李某、胡某驾驶A货车,套用B的车牌从湖州夹浦上高速。王某、周某驾驶B货车,套用A的车牌从丽水塔石上高速。两辆车上高速后,换上真牌照,途中两车又互换缴费卡,最后B货车从杭州南庄兜下高速,A货车从温州梅岙下高速。
如此,车牌B货车本应支付丽水塔石至杭州南庄兜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实际却只支付湖州夹浦至杭州南庄兜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车牌A货车本应支付湖州夹浦至温州梅岙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实际只支付丽水塔石至温州梅岙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此次两车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130元。
两个月里,李某等人用同样的方法,7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8995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采用互相套牌、互换缴费卡等手段,使得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对车辆上高速的卡口产生误解,车辆缴费卡所显示的行驶里程远远小于实际行驶里程,从而省下了大量通行费用。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采用调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通行计费里程的情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当然,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偷逃的费用已经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的。浙江省规定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