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杭召开,围绕着“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的主题,来自全国检察机关的64篇优秀论文脱颖而出,针对当前诉讼监督中的难点和瓶颈,提出了不少精彩的法学前沿观点。
“从近年来发现的比较严重的刑事判决错案来看,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距离当初设定的目标与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桑涛说。
桑涛以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情况为标本,提炼出了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大难点:因“小问题”而抗诉居多,因有罪判无罪、重罪明显轻判而抗诉少;侦查监督易,审判监督难;事中监督易,事后监督难;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易,上级法院改判难;双方出错监督易,存在分歧监督难“;面上”监督易“,幕后”监督难。
桑涛认为,要破解审判监督中的这些难题,就要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提案权以及司法解释权,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立法“。比如,取消庭审活动监督必须庭后提出的规定,对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如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违反公开审理制度、违反回避制度等情况,应当赋予公诉人当庭监督权。又如,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等纳入监督体系,消除刑事审判监督的死角。”
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课题组的检察官发现,近年来检察机关获取立案监督线索的渠道并不通畅,现有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仍以被害人控告为主,实践中存在一些公安机关把本当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等途径降格处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此无从发现。
检察官还指出,尽管现在检察机关倡导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扩大监督视野,但还没有形成相应统一的规范,依然是制约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
对此,课题组建议,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取立案监督线索,增设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和立案监督线索的义务。
“过去,我们在实践中也注意到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线索中的作用,但由于缺少强制性规定,一些单位往往不愿意移送或者不知道该如何移送。因此,我们建议强制规定各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刑事案件线索,都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从源头上把握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