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正式施行后,由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起诉并量刑建议的上海首起适用禁止令,在该市长宁区法院当庭宣判,孟某、许某构成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接触,禁止许某在外过夜。
17岁的孟某与许某同在一所职校读书。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案发,孟某、许某等人先后四次伙同作案,共盗窃了4辆助力车、电动自行车。6月29日,两人相继被警方抓获。案发后两人在家长的协助下或归还窃车,或作价赔偿被害人损失。由于作案时都不满18周岁,两人被取保候审。其间许某再次利用去同学家玩耍之机,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
对于这起案件,长宁区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与区法院少年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积极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的试点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背景等。
检察官在起诉时认为,根据社会调查,孟许二人与同案犯关系密切,根据心理测试结果反映,两人有好与人交往、易受他人及环境影响的心理特征,由于另外三名同案犯与孟、许分案处理并接受诉前考察,故孟、许两人不应与同案犯联系;许某取保候审时再次犯案,检察官在向许父发出了严加管教要求后,许某明显有所改观,为避免再次犯罪,开庭时虽已是成年人的许某不应在外过夜,脱离家长管教。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检察院建议法庭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与同案人联系;禁止许某脱离监护人在外过夜。
为保障禁止令的执行,长宁区检察院还制定了加强监督的相关机制,将对服从监管和禁止令的未成年人,建议社区矫正联席会议予以表扬,对于违反禁止令的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记者林中明通讯员黄峥陆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