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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刑罚制度的重大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设计的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禁止令是执行非监禁刑的监管措施。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其适用的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两类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是对管制犯、缓刑犯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从大处而言,实行禁止令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内容。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对于直接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实现早日回归正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不可替代功能,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宣告禁止令要有针对性。正确依法宣告禁止令,首先是法律原则。应当准确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宣告非监禁刑原则,确保宽严相济恰如其分。其次是内容确定。必须准确理解掌握《规定》中关于宣告禁止令的条件和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的原则方法,正确判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和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禁止期限、违禁责任等。第三是针对矫正。宣告禁止令的内容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矫正目标相一致,有明显相应的针对性。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是非监禁刑期间宣告禁止令具体内容的根据。禁止令是针对性矫正犯罪行为的强制方式,是针对性防止重新犯同类最的隔离墙。如犯罪分子是因网瘾走上犯罪道路的,可禁止其进入网吧;犯罪分子是因酗酒习性而在酒后犯罪,可禁止其饮酒;如犯罪分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可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涉毒轻微犯罪的,可以禁止其接触涉毒人员及涉毒场所等等。第四是确有必要。《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是裁判文书主文。《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这就表明三点:一是宣告禁止令的,不能在裁判文书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书,而是应当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单独一项内容;二是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中就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进行说理;三是宣告非监禁刑的裁判文书是执行禁止令的依据。

  禁止令关键在于确保执行效果。禁止令是刑罚制度的重大创新,新的执行刑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有效执行。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规定》精神,有三个方面的运作措施。第一,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禁止令的内容应该是以不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为前提,具体明确,可供执行,能够执行的具有特定性、特指性、排他性的内容。禁止令内容既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概念模糊的表述导致无法执行;既不能与法律已经禁止的内容相重合,也不能与法律许可的相冲突。第二,执行环节联动配合。《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和立法精神就可以知道,“社区矫正机构”(应该也包括农村自治组织)虽然是禁止令的执行主体,但公、检、法、司几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和有效制约,是确保非监禁刑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作出禁止令决定的是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是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禁止令但情节不严重的管制、缓刑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是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并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这些机构各行其职、分工联动、密切配合、监督到位,禁止令的执行主体才能发挥职能,禁止令才能令到生威,才能令促矫正,才能令成其效。第三,违禁情节严重及时撤销缓刑。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作出该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权,确保禁止令的权威和法律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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