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强制执行立法研究暨2011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年会”在绍兴县召开。会上传出消息,有关对强制执行的立法经过多年酝酿,已经取得明显进展,目前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已经开始在各级法院征求意见。
“强制执行立法研究”是2011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本次年会的主题,主要从强制执行立法的必要性、体系构造、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等层面开展学术交流,以期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进程。
就强制执行立法的有关情况,本报记者在会上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根大。
记者:强制执行立法目前的进展如何?张根大:最高法院在推动强制执行立法上已经做了多方面的工作:首先,在认识层面上对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已达成了共识。其次,起草、论证工作已经进行多年,目前已经形成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第六稿;12个专题研究已经形成成果,将运用和反映到第七稿中去。此外,各种围绕强制执行立法的调研、研讨在不断开展,如本次年会的主题就是强制执行立法,通过这样的研讨,对强制执行立法理论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
至于强制执行法最后能否出台、什么时候出台,要根据立法机关的决断。最高法院计划在草案第10稿形成后,将正式提交立法机关。
记者:本次年会上提出强制执行立法势在必行,为什么这么说,立法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什么作用?
张根大:强制执行立法之所以说势在必行,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国情所致。执行难是个社会问题,有多方面原因,但我觉得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转型综合征”。有人说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执行难,有人说是社会诚信缺乏所致,也有人说是人缘、地缘关系所致等等,这些说法都对但都不全面。社会转型时期出现执行难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制不够完善,因此完善立法,必将对缓解执行难产生积极作用。二是执行工作本身的规律所要求,民事诉讼与执行工作的原理不同,一个要求居中裁判,一个则具有单向强制性的性质。三是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如日本、法国、韩国等等,可以说强制执行立法是世界立法的新趋势。
记者:强制执行立法能解决执行难的哪些具体问题?
张根大:需要解决的执行问题有很多,但核心问题是两个:突出强制性和加强规范性。
目前法院普遍觉得执行越来越难,有的基层法院的执行员说,以前一辆自行车就可以把被执行人带到法院了,现在用几辆警车都不一定“请”得动。这反映出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威被弱化了,要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秩序,就要突出强制性。比如拘留一个人,不是谁说说情就能放出来,而是要加强制度设计的刚性化。
关于加强规范性,就是要消除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规定空白的地带,避免在执行工作中产生歧义和各地法院各个执行员各行其是的现象,力争一定程度上的统一。
记者:强制执行立法突出强制性,是不是意味着对“老赖”的惩戒力度将加大?
张根大:是的,要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强化惩罚措施。现有的惩罚措施要加大幅度,比如建议延长拘留时间、提高罚款幅度等。此外,还要丰富惩戒手段,比如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强化刑事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如被执行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要担何责;比如银行擅自转移被法院冻结的存款,不仅要被罚款处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