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向该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5月17日《京华时报》)。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下发了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没有提到醉驾要“情节严重”才能入罪。这表明,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当初讨论醉驾入罪时,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从而建议醉驾入罪考虑情节。然而,这种观点遭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体现。
当然,最高法院之所以提出处理醉驾应“慎重稳妥”,是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话当然有一定道理,因为刑法总则是统领刑法分则的,分则中的所有罪名都可以依据这一原则来处理。
但如果照此逻辑,不仅仅是醉驾,其实刑法分则里的所有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为什么最高法院不对其他罪名要求应“慎重稳妥”,偏偏对醉驾强调“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呢?这就怪不得有网民“小心眼”地猜疑,是不是因为醉驾“情节轻微”必须定罪,所以只好拿出个“情节显著轻微”来说事,从而为某些特殊群体逃脱这个罪名开个口子呢?
传闻最高法院准备就醉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我倒希望他们能“慎重稳妥”。如果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中将醉驾“情节轻微”当作“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定罪的话,那必然违背立法的本意,使得醉驾入罪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