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告人艾哈迈德(AHMED.M.S.GREN)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后,我省首例外国人因醉酒驾车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艾哈迈德是利比亚人,1982年出生,目前居住在义乌。5月19日凌晨,他在义乌市城中中路一家咖啡厅喝了酒,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二轮摩托车,打算返回住处。
凌晨2点左右,在途经城中中路83号地段时,艾哈迈德驾驶的摩托车因避让行人而撞上路边台阶,摩托车摔倒后碰撞路边的两辆助力车,导致车辆受损,艾哈迈德本人受伤。
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当时艾哈迈德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阳9/100阳I,已接近醉驾标准的两倍,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犯法也要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对其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目前此案已由金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由金华市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