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
正常人因社会纠纷乃至家庭矛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我国70%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治疗,他们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有些甚至危及家人、社会和自身安全。专家认为,地方法规及现行法律设计存在缺陷,无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规范,长期经费投入不足等,都是精神病收治乱局存在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较为粗疏,仅在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即强制送治没有正当的程序规范、不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这是“被精神病”现象多发的直接原因。
强制送治精神病人涉及到对基本人权的侵犯甚至剥夺,而且可能被滥用,必须由法律规范,必须有司法干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精神卫生法1987年着手起草始,已数易其稿,今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精神卫生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强制送治制度无疑是正在制订中的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焦点。参考外国相应的立法,精神卫生法涉及强制送治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精神障碍者及其代理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范围,强制送治种类和条件、程序的启动和监督,权利救济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等。
首先,对于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送治,法律应当有专门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规范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以及对被确诊后的精神病患者的处理程序。联合国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对此规定可谓是具体而详细。我国法律在精神病人送治的程序方面,应当规定精神病人尽量使其生活在社区,除非很有可能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才应当送院治疗。在送治时应当由送治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安排专门的鉴定医师进行检查,精神病人还可以对该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由法院安排另外的医师重新进行检查,方可对精神病人强制送治。
其次,还要建立对精神病人送治的监督制度。监督人或监督机构是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各国立法例中,都有监督监护人的规定,并就监督人的任职程序、任职资格也作了相应规定。针对我国的实际,监督人主要应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可以信赖的朋友来担任;没有合适的亲友担任监督人的,也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担任监督人。
立法规范强制送治制度,才能使精神病人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的关爱,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以送治“精神病”名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