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泰顺6月3日讯 今天下午3时许,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春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三天前(5月31日),胡春星的前任、温州市干菜副食调味品公司原副经理夏贤玉也因在担任基建处长期间受贿同样被泰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此,温州菜篮子集团两任“前腐后继”的基建处处长均因受贿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胡春星在担任国有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托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包括娄桥蔬菜交易市场附属工程和豆制品厂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等)。在此期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成海先后5次送予的钱财100万元。案发后,胡春星退交赃款100万元。
法院认为,胡春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春星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退交了所收受的全部受贿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胡春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