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实施浙江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普法工作,特别是在“五五”普法期间,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工作,纳入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部署,认真谋划,扎实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不断优化法律服务,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站在新的起点上,为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繁重,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理念和手段与全社会学法用法需求相适应,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期望相适应,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十二五”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必须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普法既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更要注重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体现于干部群众的日常行为之中。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真正树立法治精神,导致有的人对法律缺乏敬畏,有法不依、违法办事,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六五”普法要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向社会传播信仰和崇尚法律的理念,使公民形成用法学法和懂法守法的习惯,使全社会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必须着力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在对象和内容上既要重视普及、又要突出重点。要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有针对性地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律、讲权利、尽义务、明责任。要突出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其中,要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来抓,实施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要把首次列为重点对象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普法工作中,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着力提高其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必须着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基层,适应新的形势和不同对象的特点,不断创新普法的方式方法,多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以法释惑,多用生动具体的案例议案讲法,多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普及法律知识,多通过法律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使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特别是要适应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新趋势,更加注重运用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普法教育,努力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必须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法治实践是最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也是检验法制宣传教育成效的唯一标准。只有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普法教育推动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检验普法教育效果,才能真正把学法与用法有机统一起来,使广大干部群众在生动的法治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要继续积极探索推进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以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司法公正为重点,进一步开展“法治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标,广泛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必须着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拓宽社会参与途径,引导人才、智力和资金等资源投入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来。要加强专兼结合的法制宣传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系)的教师、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创造有利条件,加强组织培训,提供指导帮助,推进法律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发展。要充分发挥我省民营经济发达的优势,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调动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一切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