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是贵州省大方县人,但他做的事情却一点也不“大方”:去年的一天晚上,他在偷窥时被发现,遂持刀行凶致一死一伤。昨日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在平湖对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佰应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王平曾于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刑满释放,在嘉兴南湖区大桥镇一箱包厂打工。去年10月29日晚9时许,王平携带水果刀,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平湖市钟埭街道钟溪南村一出租房进行偷窥,被房内的女子发现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左手划伤,随后逃跑。
当晚10时许,贼心不死的王平又驾车行至钟溪南村53号,发现房内有人洗澡,就爬上窗台偷窥。室内女子发现后惊惶喊叫,女子的丈夫邵某闻声出门,揪住了王平。王平急于脱身,掏出水果刀朝邵的左胸等部位连捅数刀后驾车逃跑。邵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平的哥哥王佰应在明知王平罪行的情况下,仍护送王平从嘉兴坐车到海盐躲避,并帮助王平向厂里讨要工资。2010年11月13日,王平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年3月16日,嘉兴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5月24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平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对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仍然为之,客观上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佰应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平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依法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佰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