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6月30日电(记者王俊禄)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一73岁老汉因不满城管局拆除自建房的处罚,走上了“民告官”之路。近日,台州市、天台县两级法院裁定老汉胜诉,城管局须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据天台县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被城管局责令拆除的是沈培德老汉近年来在自家房屋范围内搭建的各种棚屋,包括简易棚、平房、简易房等,都是他在1985年以来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相继建造的。临海市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均对沈老汉的违法行为作出过罚款的处罚。去年7月底,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对此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老汉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这下沈老汉想不通了,既然这些建筑物都经过相关部门罚款了,为什么还要强制拆除呢?而且沈老汉认为自己搭建的棚屋并没有影响城建规划。
沈老汉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汉的诉讼请求,城管局不服,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台州中院维持了天台法院的一审判决。
今年1月1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1985年后在自家房屋范围内建设的各种棚屋均已经被处罚过,因此应当认为这些建筑物是合法的。而且在2005年7月的时候,城建执法大队曾到现场查看时认为这些棚屋不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确属生活需要。现城管局因此作出拆除处罚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告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城管局则辩称,沈培德搭建棚屋的行为发生在1985年至2005年期间,由于其违法建筑物一直未拆除,因此其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该局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是应当的,所作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而且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天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城管局虽认为原告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却未能提供该违法建筑坐落之处的规划方面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城管局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临海市城管局作出的关于责令沈培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