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上午,原温州龙湾区人大代表黄海春因危险驾驶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拘役4个月并处罚款4000元。
据了解,6月11日晚上8点多,黄海春和朋友在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夜市摊上吃夜宵,期间,黄海春喝了将近一瓶葡萄酒。晚上11点多离开时,一身酒气的她不顾朋友的劝阻,一定要把车子开动,车子刚一起步,就擦碰到在路边等人的王某。
醉酒的黄海春没有停车,继续驾车离去。王某随即开车追上了黄海春。黄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绝。黄海春继续驾车离去,王某紧追不舍,终于在机场大道和耐宝路路口拦下了黄海春的车子,随后报警。
经查,黄海春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驾驶标准值(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2倍多。
法庭上,黄海春对自己的醉驾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当时她并不知道车子擦碰到王某。王某第一次追上她时,她见朋友已经下车与王某商量赔偿事宜,她就继续开车。“我本打算开到路口,把车子交给我女儿后再开回去处理。”黄海春说,没想到才到路口,就被一群人围住,她当场就慌了。
法院审理认为,黄海春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15.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黄海春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黄海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