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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办法审议稿出炉:套型控制在60平米以下

  公共租赁房是保障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住房难”的困难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今天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将研究《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这里所说的公共租赁房,包括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子、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提供的房子、为创业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从提交的审议稿上,先来了解一些公共租赁房的有关情况。

  关于房子

  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备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之间。

  其中,30至40平方米(一室一厨一卫)占总户型的40%左右;40至50平方米(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型的30%左右;50至60平方米(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型的30%左右。

  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将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配备相应的停车位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不少于0.5个/套的标准配置车位;其他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中50平方米以上户型按照不少于0.3个/套的标准配置,50平方米以下户型按照不少于0.2个/套的标准配置。

  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0.1个/间的标准配置。

  对于非机动车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2个/套的标准配置;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少于2个/间的标准配置。

  有关部门还将根据地块周边交通设施状况,合理配置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点。

  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期交付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同时,还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洁直运接驳点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将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期交付使用;小区外部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也将由辖区政府或市政府明确的建设主体负责。

  土地重点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地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房屋产权归各级政府所有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同时,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关于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申请地居住证明、在当地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一定年限以上;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或符合当地政府根据房价收入比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材料提交用人单位申请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

  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本级房源和区级房源,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接下来还要接受区级、市级审核。

  3人以上家庭可申请2居室房源

  单身申请人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人口为两人的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房源;人口在三人(含)以上的申请家庭及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房源。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非本地城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作为申请家庭人口数认定。

  公开摇号等房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

  未列入选房范围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轮候资格自动终止。

  关于居住

  三年一个租赁期

  《办法》将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暂无力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缓冲期,限定为6年。

  公共租赁住房以3年为一个租赁期限,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

  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装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不同地段、不同标准租金。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按年度申报的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经合同约定,经租管理机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街道(镇政府),从其相关收入中直接划扣。

  可享受子女就近就学政策

  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在退出保障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享受居住地子女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租赁期间表现纳入征信系统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据都市快报 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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