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拱墅法院对一名醉酒开车且无证驾驶的男子开庭审理。
男子姓汤,43岁,杭州人,高中文化,自称是一家汽车4S店销售员。
检方指控,5月13日13时13分许,汤无证驾驶朋友的一辆黑色小型越野车,在进入康桥镇吴家墩东苑小区时,撞上小区花坛边的一个消火栓,造成车辆受损。汤在事故现场被交警抓获,经查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2m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抓后,汤主动交代自己有前科,2008年他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汤给了交警一份判决书复印件,落款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判决书随案被提交到法院。法官向德清法院调取判决书原件,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8年5月30日,按照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送达10天后生效(如没有上诉),生效后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
汤的判决书是在2008年6月13日生效的,缓刑考验期为三年,以此计算,他的缓刑考验期满应该是2011年6月12日,汤是2011年5月13日被抓,应该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庭上,汤认罪。他说自己当天喝了半瓶红酒,开车回家时撞到了自家小区的消火栓。
“本院向德清法院调取了你当时的判决书,你看一下,日期和你提供的有差别。”法官拿出一份判决书。
汤看了一眼落款日期,满头是汗,脸色开始发白,小声嗫嚅:“复印的时候,我改了一下落款,改好了再拿给……交警。”他紧张地说,自己以为把落款时间提前一个月,以此类推的话,他的缓刑考验期也能提前一个月届满,也就是2011年5月12日满,他是5月13日被抓的,刚刚过了一天。按照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内未犯新罪,他之前被判的有期徒刑就能不用执行了,他只需要对醉驾以及无证驾驶的行为负责就可以了。
前后就差一天,汤的小算盘打得很精,但是被法官识破了。
汤看后,脸色苍白,不停冒汗,突然倒地昏迷。法警立刻前去搀扶,法医赶来抢救,法官宣布休庭,旁听席上一个中年女人冲上来大喊“阿标!阿标!”……
经法医一番抢救,汤逐渐清醒。120急救车赶到时,他已经恢复正常。120的医生认为,这是汤在极度紧张情绪下产生的一种应激反应,一般人都有可能发生,往往伴有血压降低、面色苍白、出冷汗等症状,症状过后很快可恢复正常,无需入院检查。
下午2:30,庭审继续。
法院当庭判决,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缓刑,执行实刑,与原判决两罪并罚,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都市快报 段静 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