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无法绕开的是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截至昨日18时,39人死亡,192人受伤,两辆列车和大量乘客财物的损毁,多个列车运行受影响……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毫无疑问是巨大的。
那么,这次惨痛的事故该如何埋单?昨天,本报采访了浙江法治在线高级专家团的三名资深学者、律师,请他们谈谈此次事故该如何法律善后。
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追究,关键看有无人为因素
可能涉及3个罪名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事故发生第三天,这依然是所有人心中待解的谜团。
面对“雷击是否事故原因”的提问,7月24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回答说“无法回答”。这次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到底是天灾所致,还是存在人为因素,尚无结论。
不过,对于反思事故以及追究责任,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虽然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但也不能完全将人为因素排除掉。”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教授杨凯说,如果事故中存在人为因素,有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多个罪名,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辆动车的工作人员是可能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即D3115次和D301次动车的司机、调度等相关工作人员。
“如果他们在此次行车中存在过失行为,也就是在行车途中对应当预见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造成事故发生,那他们就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杨凯说。
刑法第132条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作出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毫无疑问“,7·23”事故的后果完全符合“特别严重”的情节。
“7·23”事故是否跟技术有关,如果是技术问题所致,又该如何归责?
“如果事故是由于动车本身技术不过关导致的,而有关人员明知技术有缺陷,却投入运营,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就涉嫌玩忽职守罪。”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宗新说,如果是技术缺陷且其中的危害是无法预见和克服的,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这就是一次意外事件。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杨凯看来,事故还可能涉嫌一种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形。他说,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运营两辆动车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避免事故发生,而是放任事态发展,那就涉嫌间接故意犯罪,适用刑法第115条,即“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此前据救援人员称,D301次列车的司机潘一恒胸口被闸把穿透。有关专家分析,他应该在最危急的时刻,果断地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为列车上的更多乘客赢得生的希望。
无论天灾还是人祸,民事赔偿责任就在那里
《条例》规定的限额可否突破?
向不幸遇难的旅客致哀,对死里逃生的旅客祝福。尽管赔偿不能换回他们的生命,赔偿亦不能抚平他们的创伤,但是赔偿是必需的抚慰。
怎么赔?
在7月24日的铁道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问起如何赔偿伤亡人员时,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回答说“,合法合理合情做好赔偿工作”。
省律协民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明律师说,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目前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门对铁路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赔偿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规定,铁路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位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条例同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而《侵权责任法》对赔偿没有限额规定,采取实际赔偿原则,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员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效力上,《侵权责任法》高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此外,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就我个人看来,国务院的条例规定的赔偿限额太低了,低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存在不合理性,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赔付。”叶明律师说。
历次事故刑责追究案例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已不是首次适用
7月24日,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对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并进行调查。这让人看到了相关部门彻查事故原因并进行追责的决心。
而铁路交通事故中相关责任人被免职,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乏先例。最近的一起就是2008年4月28日的胶济铁路脱轨事故。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属多个环节违规造成。法院认为,北京机务段原机车司机李振江等人违反铁路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2006年4月11日青岛开往广州东的T159次列车与停靠在武昌开往汕头的1017次列车相撞事故、1999年7月9日武昌开往湛江的461次列车的脱轨事故、1997年4月29日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列车与长沙开往茶岭的818次列车相撞事故等,历年来的几次重特大铁路事故中均有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