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7日讯
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如何谈妥?事故赔偿方案又如何出炉?一切都是“合法合理合情”吗?记者昨日进行了调查。
法律界人士就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的出炉,作出了赔偿方案分析。
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如何谈妥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林焱家属暂住的宾馆,正打听他们的下落,一名黑衣男子迎了上来,“你们是干什么的?”
这名男子自称是来自福建的义工,是帮忙安抚林焱家属的,要求看记者的证件。
在看完证件后,这名男子没说什么,转头就想走。
记者觉得纳闷,追他进了一个房间,发现这名自称来自福建的义工,竟说一口流利的温州话。
这名男子承认撒谎,只说自己也是“工作组”成员,但具体身份不愿表露。
记者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一名熟悉“工作组”的知情人士万雷(化名),侧面了解了首例伤亡赔偿协议是如何出炉的。
万雷介绍,参与谈判的工作组,按照“5+1”构成,“5”指的是5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而“1”是一名铁路部门的工作人员。
实际上,“5”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是居中协调。
记者侧面了解情况是,林焱家属和“5+1”谈判时,也采取了“集体谈判”模式,即并不只派一两个代表,而是很多家属都参与。
这种“集体谈判”模式亦被“工作组”接受。原因是“考虑到家属情绪。”
至于为何他们会第一个签订赔偿协议,万雷表示,早晚都会有“第一个”,林焱的家属显然也知道这一点。
万雷说,前晚谈判期间,林焱家属情绪还算稳定。
昨天中午,有关部门公布了首例伤亡赔偿协议谈妥的消息,“林焱家属可能有些压力,情绪出现波动。”万雷说。
记者提及,按照上述赔偿标准,一般“上限”共计45万元。而首例伤亡赔偿协议定格在50万元,多出的5万元,是不是所谓“奖励”?
万雷说,这个他无法回答,“那上面怎么说你就怎么理解吧。”
成立57个工作组,24小时接待遇难者家属
昨天下午,林焱的家属始终不接电话。随后有消息称,他们已赶往温州殡仪馆,打算下午4点处理后事。
记者在殡仪馆守到下午4点多,未见林焱家属露面。
昨晚,一名知情人士证实,林焱的遗体暂未火化。
不过,这名知情人士一再表示,并不是“协议”方面出了问题,家属情绪还算稳定,好像是殡仪馆工作程序导致,必须要再等等。“应该会尽快安排了结后事。”
不过,记者发现,虽然林焱家属签订了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但“林焱”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首批公布的28名遇难人员名单中。
首例伤亡赔偿协议出炉,显然很多遇难者亲属也有听闻,“说实话,在温州来说,50万元实在不算什么,一条人命赔来的钱,房子都买不上几平方。”一名温州籍男性遇难者的同学说。
另外,还有一些遇难者家属,通过各种途径表示,他们先不谈赔偿,先要知道前因后果。
说到这里,万雷也觉得,在和遇难者亲属谈判过程中,“工作组”成员也挺难的。
万雷说,7月23日事发后,他们首先投入了救援,接下来好几天,一直没有合眼,也很疲劳。
随着遇难者增多,死者家属也纷纷赶到了温州。事发地鹿城区在全力以赴抢救伤病员的同时,成立了57个工作组,协助有关方面,一对一24小时接待遇难者家属,做好安抚接待工作。
“首先要让家属相信我们。”万雷说,家属情绪一般都很激动,我们只能通过换位思考、感同身受等方式,尽量去理解他们。
万雷说,家属突然失去亲人的痛苦,并不是一般人能感受到的,这就存在矛盾。
“工作组”的人,一方面要完成工作,而另一方面,“人心都是肉长的”,他们内心也难免波动。
万雷说,所以要有个准则,“合法、合理、合情”,才能继续下去。他们也希望在能力范围内,能给遇难者家属多一些帮助。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处理的依据
虽然铁路部门目前已经启动了善后赔偿程序,但依然有不少人对这个赔偿标准的出炉感到有些突然。
他们的依据是,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而目前,事故原因尚未查明,事故认定书也尚未制作,又何来事故赔偿的依据呢?
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在微博上表示,7·23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现在提出赔偿方案为时尚早,应该等到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再确定具体赔偿方案。
法律界人士对赔偿方案作出分析
昨天,针对“7·23”动车追尾事故首例遇难者赔偿协议的出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昨天在财经网个人博客中发表了《对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方案的分析》一文。
1.赔偿45万元,比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54.718万元低(还不包括丧葬费1.5325万元),比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15万元限额赔偿高,比伊春空难的96万元标准更低。根据《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万元,死亡赔偿金是20年的可支配收入即54.718万元。丧葬费按照浙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650元/12个月)计算六个月,即1.5325万元。
2.该赔偿金的权利人(即接受人),应该是死者继承人。签订协议时,如果有几个继承人的,要全部同意,才能签订,部分同意的,只能部分签,不同意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关于继承人,排在第一顺序的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同一顺序内的继承人地位是平等的。
3.该赔偿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一大缺陷。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精神损失费,具体多少由司法酌定。参照上海法院的司法惯例,精神损失费一般5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的10万元以下。
4.该赔偿中行李费部分偏低。现代人出行,一个手机、一个照相机就上千了,加上随身的包、衣服和大件行李等,一套下来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因此行李费上可以酌情加上5千元。
5.该赔偿协议中的“奖励费”,名目明显不当。容易让人联想到拆迁补偿,先搬的有奖励。事实上,赔偿的前提是知情事故真相,如果没有真相,赔偿纯粹就是以钱息事宁人,这会伤害社会和遇难家属的感情。
综上,该赔偿方案总体偏低,即使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还要加6.3万元,再加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以及行李费5千元(以上共16.8万元),再加上45万元,总赔偿金为61.8万元,方为基本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