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就是一个600万元的教训!”回想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借款奇案,陈老板至今感觉像一场梦。
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突然有一天上法院向自己索要借款600万元,而且借款协议、收条等借贷字据、手续齐备。
600万元到底借没借?
在一份份“天衣无缝”的证据面前,当了被告的陈老板几乎铁定要输官司,成为“被宰的羔羊”。不过这个精心设计的“借款局”终究在法庭上露出一个个破绽……
一纸诉状索要600万元借款
2010年2月9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达600万元。来主张债权的原告是本地人金某,一个54岁的男人,并委托了代理律师。
当了此案被告的陈某,是杭州一家包装彩印公司的老板。金某起诉说,经朋友郎某介绍,2009年12月11日,陈老板向他借款600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分5期还款,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并且说好金某可以随时催款,如果陈老板到期不还款要承担违约金50万元。
与此同时,金某还提交了一份由某皮革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寿某出具的保证函,称他们为陈老板的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首期还款时间到期后,各被告均未按规定履行”,金某诉称,他多次催讨未成,所以诉到法院。
陈老板大喊借款子虚乌有收到法院起诉状时,陈老板惊出一身汗:我根本不认识这个金某!我什么时候向他借过600万元?
事有蹊跷!陈老板马上想到自己的一次借款经历。
那是2009年底,陈老板承建一处厂房需要资金,向老板郎某提出借款600万元。郎某同意了,并要求签订借款协议,出具保证函和收条。
“当时一心想借到钱,他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了。”陈老板说,于是他在借款协议、收条上都签了名。
在收条上签字的时候,陈老板疑惑了,原来收条上的出借人成了金某。但是郎某解释说,他和金某是一起合作的,没有问题。陈老板没有多想,签下了名字。
当天,他从郎某那里拿到15万元的汇票和5万元现金。之后郎某又先后两次给陈老板总共76万元的款项。
陈老板说,收到郎某96万元之后没有再收到郎某分文借款,与此前谈好的600万元还远着呢!
“但是我也从未收到过金某的600万元借款啊!”陈老板面对借款协议、收条等金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大喊冤枉。
“天衣无缝”的借款官司露出破绽
“假的必定就有破绽,假的成不了真的。”陈老板的代理律师、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说,原告方虽然在形式上证据完备,看上去是天衣无缝,但是借款事实无法编造得滴水不漏。
金某上法庭索债,而债务人却说借款子虚乌有,围绕着金某和陈老板之间到底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没有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老板等焦点问题,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经过调查,这起借款案中一个个疑点陆续浮出水面。
金某真的把600万元借给陈老板了吗?金某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收条,上面是一行电脑打印的字“:已收到金““现金人民币600万元。”并有收款人陈某的签名。但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款项交付的凭证。
金某声称借给陈老板的600万元巨款来自哪里?金某前后说法不一致,一会说其中200万元是从他的银行卡中取出的,一会又说其中150万元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取出的。
600万元的巨款是怎么交付的?金某说,当天下午,在他自己的办公室里以现金方式交付的,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别装在60cm“50cm大的3个黑皮包里,每个皮包装20捆。当时交款时,陈老板提了2包,郎某提了1包。
王伟律师说,他进行了称重测算,发现600万元现金均等装在3个包里,一般人根本提不动。而如此巨额的款项采取这样简单的形式交付,也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的常理。
这么大一笔款子为什么要用现金交付?金某先后解释了3次,但说法也都不一样。第一次说是因为了解到陈老板有多起案件正在诉讼阶段,怕通过转账交付被法院冻结。但在另一次法院笔录中,他又说是“觉得现金交易方便”。
出借巨款,金某图的是什么?他回答法庭说,自己之前并不认识陈老板,是经郎某介绍才认识的,对于陈老板的资信情况也只是通过郎某有些了解,他本人没有考察核实过,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没有核实过。他只是为了赚取2%的月息。
金某出借巨款给陈老板后,总应该认得对方了吧?庭审中,法庭让金某辨认一组照片,他很快挑出了两张照片,说笃定是陈某和担保人寿某。但事实上,这两张照片上的人并非陈某和寿某。
借款事实中的6个疑点,金某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金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的陈述,不足以证明他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已经将600万元借款交付给陈某,因此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金某提起了上诉。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金融机构收紧钱袋子的背景下,为资金发愁、想通过民间借贷解燃眉之急的人绝不止陈老板一个。同样,在借贷中遭遇“冤情”的也并非陈老板一人。王伟律师说,陈老板一案“险胜”后,有当事人找到王律师诉苦,说自己也碰到了类似的情况,却输掉了官司,要当“冤大头”。
怎样才能避开类似的借贷“陷阱”?“最重要的就是要规范借贷手续。”王律师说,在陈老板向郎某借款的过程中,600万元钱还未到手,陈就按对方的要求在借款协议、收条上签了名,结果分文未借到却当了被告。顾名思义,收条应当在收到款项后才能出具,否则就会“授人以柄”,陷自己于被动,白纸黑字,有口说不清。
“千万不要因为借钱心切,就忽略了借贷不规范后隐藏的种种隐患。”王律师提醒,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面对形式上完美的借贷证据,法官除非能发现破绽,否则就没有理由不相信原告的起诉,真相很可能一时无法浮出水面。
然而,假的真不了,假的就有破绽。王律师说,面对类似的案子,只有利用法庭调查让法官发现疑点,逼近真相,就能挫败谎言。
原告诉请的借款事实没能被法院认定,是否意味着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陈老板在收到金某的诉状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尚无结果。
“对此类案件追究刑责很难。”王律师说,因为此类纠纷往往纠结在生意合作等民事行为中,故很难界定是否超出民事纠纷的范围,也很难找到证据。
近年来虚假诉讼多发,而民间借贷占据相当比例。去年8月,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对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