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对感情走到尽头的中年夫妻,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闹上了法庭。问题就出在房产的分割上。昨天,宁波江北区法院受理了他们的离婚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涉及婚姻法解释(三)的离婚案。
刘女士和张先生1996年结婚,有个16岁的女儿。但是最近,他们16年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女儿跟妈妈,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
在刘女士和张先生的家庭财产中有两套房屋,都登记在丈夫张先生的名下。按照原本的口头协议,这两套房产一半归刘女士所有。
让刘女士始料不及的是,婚姻法解释(三)在8月13日开始实施。张先生在咨询了律师后反悔了。他提出,两套房屋是因为2007年拆迁获得的,当时他父母也将属于他们的房屋面积赠与给了自己,所以才得到两套房屋。而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他觉得这两套房屋中其中一套属于他个人财产,刘女士只对其中一套享有一半的产权。
张先生这一“反悔”还直接涉及到婚姻
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刘女士说,房屋是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当初双方也口头协议好财产各半的。8月15日,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分财产。
昨天,江北法院的承办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但是双方仍坚持各自的主张,调解未果。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