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阮家骅)8月15日,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和认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彰显检察机关公信力。
《意见》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2010年底,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树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崭新的阶段。
《意见》提出,全省检察机关不仅自身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踏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犯罪职责,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要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意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全省检察干警要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意见》还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