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8月29日讯(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吴伟星)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从明年起,我省适当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提高价格补贴标准,让更多人群受益。
我省在2004年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此次调整后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为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将按季编制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改为按月编制,并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价格补贴后,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倍数在1.5至两倍之间,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其他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同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发放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