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草案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媒体称其为“刑诉法大修”。本版从今日起将对“刑诉法大修”持续关注,欢迎各界人士来稿参与讨论。
只有将这些规定明确起来,关进笼子里,司法人员才无法借模糊规定上下其手,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而将法律修改的进步扼杀于文本之中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比起现行刑诉法来说,亮点频频,体现法制文明进步的地方很多,但是,草案中的有些“无法通知”“等”之类的模糊规定,仍然不免让人担心,因为,这些“等”之类的规定,虽然是一些特殊、例外条款,但是,在今天侦查权力过大,而又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控制机
制的情形下,很容易被一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将特殊、例外当原则,将原则当特殊、例外,从而上下其手,将刑诉法良好的规定和愿望架空,进而让司法倒退。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是如此模糊,给执法者留下的解释空间如此之大,以致学者们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再如,刑诉法草案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众所周知,技术侦查措施中的窃听、摄影等措施,都可能会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名誉等权利,在西方法治国家,通常都是需要正当理由,并且由法官来批准。而草案只规定了一个模糊的“严格的批准手续”,具有什么样的程序为“严格”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就是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是由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批准了事。
谚云:“魔鬼在于细节。”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我们不仅要关注那些大的原则问题的规定,也要掀起一场对于将“无法通知”“严格的批准手续”“等”之类的模糊规定关进笼子的行动,将这些特殊规定、例外规定统统明确起来。只有将这些规定明确起来,关进笼子里,司法人员才无法借模糊规定上下其手,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而将法律修改的进步扼杀于文本之中。据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