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叫无法通知,什么叫有碍侦查,并不需要全部放在刑诉法文本中一一解释。事实上,相关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限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全文公布,有媒体对修正案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开门立法的要义是尊重民众的权利,汲取民间的智慧,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刑诉法草案提出意见、展开讨论,无论对媒体还是公众而言,都是一种富于责任感的表现。关于法律草案的任何意见,都不必担负天然正确的义务。一方面自由发言是权利的内容之一,一方面自由的商榷自然会带来迫近正确的结论。刑诉法修正案有没有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媒体提出问题就是价值本身,至于答案完全可以交给此后的充分辩论去解决。
但还是不能不指出,上述媒体的解读首先在语义方面出现了失误。刑事拘留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几种例外的情形。媒体解读出来的是三种情形,一种是无法通知,一种是有碍侦查,一种是严重犯罪。而事实上,如果我们再认真地品读一下上述法条,就会发现例外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无法通知,一种是涉嫌严重犯罪且通知之后有碍侦查。那么这样的规定与此前的刑诉法相比,到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对比来判定。
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有如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很明显,现行刑诉法规定的24小时内通知家属例外情形是两种,一是有碍侦查,一是无法通知。两相比较即可看出,新的修正案草案对有碍侦查的情形进行了限定,也就是说只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才能以有碍侦查为由突破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相比之下,这当然是一种进步。
相关媒体解读的失误之处在于,把原本作为限制条件的两种严重犯罪情形,当成了可以不通知的第三种例外。刑诉法作为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或许有必要行文简括。比如说,到底什么叫无法通知,什么叫有碍侦查,并不需要全部放在刑诉法文本中一一解释。事实上,相关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此已经有明确的限定。以无法通知为例,并不是公安机关认为自己通知不到就是“无法通知”,只有被拘留人不讲住址或者没有家属的,才是法定的无法通知情形。如果说,这些例外条款被“口袋化”了,那么这次修订对“有碍侦查”的限定恰恰是必要的。据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