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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都欠工资 打工仔短信敲诈居然还能成功

  和一般的短信诈骗相比,潘某的骗钱方式稍显特别,他专门找来长三角地区一些老板的资料,然后以老板欠工人工资为由,频繁发短信威胁,试图以此方式骗钱。

  近日,嘉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短信威胁的手段向他人强索774400余元(其中765700余元未得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个月。

  回放:

  3000多条恶毒短信全发给老板

  去年8月31日,嘉善某公司的肖经理收到一条短信。“肖经理,你欠的1700元给不给,我打工的就好欺负是吗?今天不把钱给我,我就杀你小孩,杀你全家,你别想跑掉!”之后,惊魂未定的肖经理又收到一条恶毒短信,也是同一手机号码发的,并让他往一个名为“刘义”的银行账号汇钱。

  当时,肖经理的公司正好开除了一个工人,欠工人的工资也在1700元左右。因为害怕出事,去年9月2日上午,肖经理就把钱如数汇到了这个账号中。

  同样上当的还有绍兴的谢老板,他的工厂刚好也走了一个工人。实际上,两个老板都想错了,发短信的并不是那些工人,而是另有其人,这个人就是温岭人潘某。

  原来,从去年8月开始,失业的潘某利用手机疯狂地向宁波、金华、衢州、嘉兴、上海等地的百余名企业老板发送威胁、恐吓短信,并要求他们把钱汇入自己指定的银行账号,否则就会面临全家被杀的下场。至2010年10月14日,潘某累计敲诈勒索金额达774400余元,其中765700余元因对方拒付而未得逞,最后到手近1万元。

  去年10月14日,嘉善警方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抓获了潘某。据潘某交代,由于他的手机没有短信包月的套餐,他总共花了300元左右的话费,按一角钱一条算,他大概发了3000条短信敲诈。

  对话:

  “结果令我失望”

  潘某,今年26岁,去年上半年开始失业。为了多弄点钱,他把自己的人生放在了赌桌上,期望一朝翻身。可是,赌博却使他陷入了更大的困境,输红眼后,他对财富的追逐欲变得更加强烈。

  问:你怎么想到发短信敲诈别人呢?

  潘某:我看到一个类似的电视节目后产生了“灵感”,觉得可以仿效一下,所以就干了!

  问:你怎么弄到这些老板的资料的?

  潘某:通过一些朋友的“指点”吧,我就和圈子里的人进行了交易,总共花了400多元钱,买了一份全国老板资料和17张手机卡。我曾经拾到过一张名为“刘义”的身份证,所以就用这张身份证到银行开了个账户。

  问:你发短信的对象基本上集中在长三角地区,为什么?

  潘某:因为我就生活在这个区域,也比较熟悉这里的情况。其实,看看新闻也就知道了,全国有多少老板拖欠工人工资?我不说,你也明白,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也就那么点,2000元左右,我就以这个内容发短信骗钱,觉得总能逮到几个吧!

  问:你这样操作了以后,觉得怎么样?潘某:其实一点成就感都没有。我发了一通短信后,原本以为会有很多人上当,可是到了银行一查,才发现根本就没几个人受骗,总共才8000多元。隔了一段时间,我继续发。我想发那么多,应该还会有人上当的,结果还是令我失望。

  “花钱买平安”

  潘某发出的短信是经不起推敲的,而实际上,上当受骗的人也并不多。

  问:收到短信后,你是怎么想的?怎么会上当呢?

  肖经理:我收到短信,说我欠了他1700元,要我马上还,否则就杀了我和我的家人。因为当时我厂里刚好开除了一个工人,他的工资也就在1700元左右,我怕出事,就汇了钱。

  谢老板:收到短信后,我开始也没当回事,后来想到厂里曾有过一个工人,因为把产品做坏了,厂里损失了几万元,他没拿工资就离开了,他的工资正好是7000元左右。我以为发短信的就是那个工人,就把钱汇过去了。

  “这是敲诈勒索”

  嘉善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潘某的行为已不是诈骗这么简单,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

  问:当事人一直认为自己只是诈骗,何以最终认定为敲诈呢?

  法官: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胁迫,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潘某希望通过发送恐吓短信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将钱汇来,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潘某通过该方式非法取得8700元,属数额较大,因此该行为具备了敲诈勒索罪的要素。

  问:接到这样的短信,应该怎么做?

  法官:收到这些短信后,一般情况下可以置之不理。慎重起见,可以用固定电话直接拨打当地110报警核实,也可以多与家人联系沟通,不要急于汇款或者存钱。

  问:那些老板的信息,被告人竟然只花了400多元就买到了,你怎么看?

  法官:现在一些不法分子以泄露个人信息牟取暴利,实际上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另外,市民在办理银行卡或其他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事情时,一定要注意保密,比如不要委托他人办理,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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