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强求“时间表”,又能充分维护公众对于事故调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呢?办法无非是,始终保证事故调查过程尽可能的透明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人士20日表示,“7·23”温州动车事故的调查仍在进行当中,何时对外公布调查报告“没有既定时间表”。此前,针对“要在9月15日之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报道,安监总局人员曾表示,该说法系媒体自行理解。
对于关心“7·23”动车事故,希望尽快公布调查报告的人来说,“没有既定时间表”的回应,多少会让他们感到有些失望。毕竟,此前“9月15日之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说法,曾让许多人翘首以待。
不过,虽说如此,“没有既定时间表”也并非多么不合理。如果站在相对客观理性的立场上,便要承认,对于像“7·23”动车事故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来说,截至目前尚不足两个月的调查时间,确实不算长。对比一下国外类似事故的调查过程,便不难印证这一点。2005年4月25日日本致107人死亡的列车出轨事故,其事故调查历时超过2年,调查报告2007年6月才全部公布。1998年6月3日德国致101人死亡的高铁事故,整个调查审判过程更是历时5年,直至2003年才彻底结束。
这种背景下,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等待诸如“7·23”这类事故的调查报告,确实不能太着急;调查一个经得起考验、具备足够公信力的事故真相,充分甚至有些漫长的时间过程确实必不可少。毕竟,任何重大事故的调查,不仅是一个简单查找事实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严肃严谨的科学探索求证的过程,为了确保这种严肃严谨,便不能不去搜集各种海量的原始数据、信息、资料,并逐一进行认真乃至繁琐的分析论证,而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大量时间,并且常常还是事前难以精确预测的时间。
当然,承认“没有既定时间表”的合理性、强调“不能太着急”,并不等于说,公众急切希望看到事故调查报告的心情,就完全不具合理性。无论如何,这样一种心情和要求,既关乎基本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关乎事故调查本身建立在可监督基础之上的公信力。
那么,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强求“时间表”,又能充分维护公众对于事故调查的各种权利呢?办法无非是,始终保证事故调查过程尽可能的透明。在不影响和干扰事故调查本身的前提下,有关部门一方面应及时向社会通报最新进展动态,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已产生的调查结论和依据,也不妨阶段性逐步公布,而不必非得等到最终报告形成之后。这方面,2009年的法航空难事故调查,便是一个很好的借鉴,该事故的最终调查报告,法国民航部门最近表示“将在明年正式公布”,但此前,事故的初步报告已提前公布过好几份。
“要给人民真诚负责任的交代”,对于“7·23”事故调查温总理曾这样强调。显然,这里的“真诚负责任”,不仅是事故调查本身,同时也应是调查过程与公众之间充分透明互动意义上的。据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