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对“若小安1”事件公开通报——撰写者是个已婚男人,内容纯属捏造。
警方通报之后,在网上引起了大量议论。
网友@bapong说:现在为吸引人的眼球,啥都做得出……昨天16:18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颐武在新浪微博上说:这个人其实行动当然有心理学的解释,他通过角色的变化获得某种快感,可以说是一个微博的“异装癖”。这和那些深不可测,为了虚幻的想象造谣的,或者本来就是打酱油的,却以为可以通过造谣的好处各有特色,都是微博的匿名性造成的欲望的宣泄而已。但给社会的却极度负面。昨天16:24 (记者注:微博原文,读起来不是很顺畅)
诗人、职业漫画家@魏克漫画在新浪微博上说:我也是这两天看到了这个人的微博骂了她(现在知道是他)几句,这个人发的内容非常低级趣味,支持处罚他,还微博空间一个健康的环境。
还有很多网友力挺“若小安1”,认为写小说也是创作,“若小安1”只不过在微博上写小说而已,为什么要处罚他?
网友@活泼大鹏:在微博上搞文学创作也犯法?谁规定在戏台上不能反串?昨天17:05
网友@辛遥娘:如果是假的……人家可以说自己是文学创作么。昨天16:14
网友@销魂得长颈鹿:写这个也能犯法???昨天16:21
如今,微博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个人抒发心情的地方,更是一个公开信息的传播渠道,传播力度之大甚至超过了传统媒体。
对“若小安1”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微博上如何发表言论,又如何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不触犯法律?
法律应最大程度保护言论自由
但发表言论要遵循社会公序良俗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和杭州几位知名律师接受快报记者专访,就这一未有太多前例的司法热点发表看法。
陈兴良(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法律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这个自由不是广义的,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下的自由,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
当下传播媒介发展迅速,出现了很多新传播渠道,比如微博、网站、论坛等等。但这不过只是我们传播的方式和载体变多了、更丰富了,并不是说在信息传播上可以随心所欲,突破法律的界限。言论是不是恰当,是不是合法,还是要看内容,言论的内容是应当遵循法律规范,有一个尺度和分寸,比如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都是不允许的。
作为一个网友,身份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虚拟的,但是我们都应该合理地去利用这种身份,不是说别人不知道你是谁,你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在讨论“网络实名制”,绝大部分人当然是不同意的,但是有没有想过,如果有太多太多的人利用这种虚拟身份发布一些不当的言论,管理出现了混乱,会迫使管理者们提出网络实名,换言之滥用这种网络赋予的自由,很可能最终反而会失去一些自由,甚至会伤害到发布信息者本人。
比如,以前北京曾有这样一个判例,有一个年轻人,在网上发布了一个《恐怖活动手册》,里面的内容网上都很容易找到,有制作炸药包的,有制作小炸弹的,他把这些信息汇集起来,冠以危言耸听博人眼球的名字——“恐怖活动手册”,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最后以传播犯罪方法罪被法院制裁。
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法律对于网络安全有着很多规定,作为一个网友,在知法的情况下守法固然好,不清楚具体法律规定也不要紧,只要谨记一点,就是发言时要遵循个人良知和一些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不做出格行为,不违反一般的社会价值观。
比如“若小安1”事件里,他在说谎,而且在一个公开媒介上发布愚弄公众,引起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可以判定为一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行为。
爱上网发帖发微博的人如果能明白这一点,对他们本身也是种保护。
卢燎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合伙人律师,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作为公安部督办西湖国贸大厦巨额连环诈骗案辩护人,该案为当年全国十大最具有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文学创作必须先注明
行政警告处罚力度过轻
“若小安1”事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我认为,这反映出一个问题:信息化时代,人们如何对信息进行过滤与甄别。
从前,信息闭塞,所有媒体就是信息的传播者,而这些媒体的记者、编辑等,都清楚地知道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现在网络发达,特别是微博这样的平台,人人都是媒体,都是信息发布终端。在这样的环境下,就经常会有一些虚假信息发布,网民要懂得如何识别。
这次的“若小安1”事件,首先我认为,他的微博给社会秩序、人们的价值观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在新形势下,已经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他虽不是聚众,但也在网上吸引了十几万人的关注与转发,公安机关最后对其做出了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我认为处罚合理,不过,从这个事件给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来看,这样的处罚就显得很不成正比,抛开区区500元罚款不说,行政警告在目前对大部分老百姓来说,起不到警告的作用,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会将行政处罚记录入档案,对普通人没什么影响,只能通过公安部门的查询才能知道这个人是否有被“行政警告”过,那么这样的行政警告就显得毫无价值。
再回到这件事,虽然“若小安1”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但其发布的那些露骨、低俗的微博,却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予以处理。
如果只是一般的文学创作,是可以的。但也要遵循几个原则。第一,不能带有攻击,诽谤某个人或者某单位组织的言论。第二,如果是纪实性的文学作品,要在发布前或者显要位置注明,此为文学作品或者虚构作品,香港的一些电视连续剧开头都有“本故事纯属虚构”的告示,但“若小安1”的微博并没说明这是编造出来的,并且部分微博的内容低俗、色情,显然是不合适的。
假如,“若小安1”确实存在卖淫或者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的情况,那么法律就应对其做出严肃处理,互联网只是一个工具,任何利用互联网进行任何形式的犯罪,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言论自由,但又不触犯法律法规,这是当下社会存在的一个新的问题,我认为这反映出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在立法上,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速度与实际情况,针对新兴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如果“若小安1”真的是一个“失足女青年”如果她的言论只反映个人生活,没有问题
如果变成一种明目张胆的广告或者营销,她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戴梦华(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优秀律师、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示范标兵)
法律赋予公民各种权利,需正当行使,而不能滥用权利。关于“若小安1”事件,他虚构身份,传播的言论完全是杜撰的,且内容负面,已经突破了社会普世价值的底线。
如果他是为了出名,其扮演的事实上是一个负面角色,即便是出名,个人名誉也已经得到了损害,出的是臭名。如果他的不法行为取得了他人同情,致使他人上当受骗,甚至以此获得一些非法利益,受害人可通过法院主张权利,“违法者不得利”是一项基本原则。
“若小安1”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是一种文学创作,他并没有明示他是创作行为,所发表的就是文学作品,而是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认为这就是事实,显然存在欺诈成分。即使他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以此抗辩,是不成立的。
如果“若小安1”真的是一个“失足女青年”,那么她的身份首先是真实的,不存在欺骗任何人的情况。接下来要看她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如果她的言论只反映个人生活,没有问题,如果变成一种明目张胆的广告或者营销,她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另外,如果她的言论内容描写的细节涉及淫秽信息,又会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罪。
到底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法律的底线在哪里?网友应该怎么做?
首先是身份。政府官员、涉密特定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不能随意发表言论的。除此以外,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其次,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权利,当然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
开放自由的社会放开公民的言论,推动社会的进步,我们应该赞成不同观点的言论,只要这些观点的出发点都是好的,目的都是纯良的、善意的,可以发表,社会在进步,我们也应该去允许和享受一些出发点好的但观点不同的争议。
与此同时,在网络、博客、微博等新兴言论发布平台大发展的前提下,应该鼓励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但利用这一平台,在主观上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继续,客观上又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