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龙泉市检察院起诉了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吴某某,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浙江某集团龙泉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龙泉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个亿。
经查明,2007年9月以来,吴某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资金生意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2010年7月,她一共向何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50多户非法集资1.8亿,用于炒股、炒期货及其他投资活动。
与此同时,吴某某开始行使浙江某集团龙泉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职权。任职期间,她利用负责办理和审批借款业务的职务之便,以冒充他人签名和指印的方式,向贷款担保公司借款归自己使用,并截留他人归还给贷款担保公司的借款归自己使用。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贷款担保公司非法挪用资金共计2720万元,用于个人证券炒股、期货交易、投资房产等营利活动。
一些被害市民说,因为轻信“来钱快”,他们都是倾尽全家积蓄投资。有人还发动六七家亲属一起加入,少的投了两三千,多的扔进去10余万元。截至案发前,吴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尚有1个多亿未归还,严重损害了集资户的利益。
检察官说法: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都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在碰到明显高于甚至几倍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高额回报的投资时,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以免血本无归。